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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中国海关税基侵蚀及对策研究
作者:崔建高
崔建高
摘要数字经济作为新型经济业态,其数字化交付、股债交叉、法人与实体分离等造成的全球税务筹划和利润转移,致使税基侵蚀问题较为突出,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有效治理的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因内外贸税制不同、税负差异较大,数字经济对海关税基侵蚀更加显著。本文通过大数据建模,对数字经济造成海关税基侵蚀的形势进行量化分析,并从数据智能和税制改革出发,提出海关有效应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税基侵蚀;数字经济;数字税;BEPS;税务筹划
Research on the Digital Economy's Erosion of China's Customs Tax Base and Countermeasures
CUI Jian-Gao
AbstractAs a new type of economic form, digital economy has caused global tax planning and profit transfer due to digital delivery, cross of stock and debt, separation of legal person and entity, which makes the problem of tax base erosion more prominent and has become a problem of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global economy. Especially in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tax system and tax burde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the erosion of digital economy to customs base is more significant. Based on big data modeling, this paper makes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of the erosion of customs tax base caused by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intelligence and tax system reform,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effective response of Customs to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Keywords Tax base erosion; digital economy; digital tax; BEPS; tax planning
数字经济造成国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致使国家间数字鸿沟持续扩大,带来全球经济有效治理新难题,日渐引发国际关注和共鸣。2013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委托,发布《BEPS行动计划》。上述计划虽然由G20国家领导人背书,并推动67国于2017 年6月7日签订《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数字经济助推的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等挑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数字贸易带来的数字化交付,极大拓展了税收全球筹划和利润转移的空间,也让全球范围内税负和发展的不公平性越演越烈。
1 数字经济对海关税基侵蚀较为突出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结构化和非结构数字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数字化交付,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持续拓展,部分跨国公司甚至采取较为激进的利润转移手段,确保税款负担最小化和利润收益最大化,致使当地政府税基被不断侵蚀,也造成其他经济组织的税款负担和创新发展的不公平性,从制度层面降低了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1.1 数字经济造成的分歧与鸿沟日益突出
1.1.1 税制差异是税负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由于不同国家的税制不同,税收条款的竞合与冲突造成了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制真空和摩擦,致使全球不同经济体间的双重征税、双重不征税、征税不足等问题并存,也为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将利润转移到生产场所以外的地方,为不缴税或少缴税提供了制度土壤。例如,在欧洲开展业务的部分科技公司采用类似“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方法避税,在税率较低的爱尔兰、卢森堡等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OECD统计,全球每年4%~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税流失,每年损失1000亿~2400亿美元[1]。上述问题已经引起G20、OECD等组织的高度重视,OECD计划于2020年12月之前发布数字化对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以促进世界主要经济体尽快确立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济征税原则。
1.1.2 数字经济极大丰富了企业税务筹划手段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催生的互联网数字化交付日益普及,数字化创造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使企业更加便利地通过技术方式将应税所得与产生应税所得的场所分离,企业通过全球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水平的驱动力较强,手段日益隐蔽和丰富[2]。欧盟报告指出,数字活动的有效税率只有9.5%,传统商业模式则为23.2%,数字企业的有效税率不足传统企业的50%[3]。上述情况使传统企业面临比数字企业更高的税负压力,造成了严重的市场不公,也加快了部分传统行业的衰败。
1.1.3 加征数字税扩大了不同国家间的分歧
当前,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领域,跨境数字服务日益普及,税务部门对互联网上开展的数字服务且在该国不存在实体的企业征税较为困难。上述形势促使不同经济体和国家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单边行动显著增多。例如,印度对外国公司提供在线广告服务征收6%的均衡税,澳大利亚和英国对非常设机构征收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s tax),意大利计划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税,法国对互联网企业征收新税,西班牙通过数字服务税计划,欧盟对在线视频、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等跨国的、虚拟的、在其领土内缺乏实体存在的企业,针对下列4类数字活动征收数字经济税: (1)在线广告收入;(2)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数字中介活动;(3)源于用户提供信息产生的数据收入;(4)视频、音频、游戏或文本等数字内容。因Facebook、亚马逊、谷歌等美国企业占据全球社交媒体、电子商务、搜索引擎主要市场份额,上述征税行为受到美国的强烈抵制。
1.1.4 全球范围内数字鸿沟日益显著
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美国和中国占了全球区块链技术相关专利的75%,物联网支出的50%,全公共云计算市场的75%以上,以及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而欧洲在其中的份额为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总和仅为1%。”美国和中国在数字技术方面已经遥遥领先于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巨大的数字鸿沟和对前沿技术的竞相追求,已经成为当前贸易摩擦的诱因之一。在不同经济体和国家间数字鸿沟日益拉大的同时,行业发展的不均衡性也日益突出。近5年来,全球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加持的数字产业则年均增速高达25%[4]。
1.2 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基造成较大侵蚀
随着全球产业链一体化深入发展,产品生产跨国分工日益普及。产品全球生产和全球销售,使中间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占比迅速增长。2010年以来,中间商品和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高达60%。以中间商品和服务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使关联企业和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跨国贸易的比例大幅增加。上述全球经贸新规则、新形势,借助数字经济创造的利润转移便利手段,对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我国税基侵蚀更加明显。
1.2.1 企业全球利润转移严重侵蚀我国税基
虽然我国数字技术应用相比欧洲、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但与美国相比,仍然差距较大。按照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全球最大的7个数字平台已占总市值的三分之二,但平台数量上我国仅占七分之二(腾讯、阿里巴巴),且市值与规模均远远落后于美国所属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等前5名的平台。同时,受互联网企业股债交织、轻资产、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物理疆域限制等特点影响,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大幅提升了在我国有数字贸易业务的企业全球税务筹划的便利度,对我国税基造成了较大侵蚀。财政部发布的《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指出,互联网行业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第十七届中国经济论坛上指出,“我国加工贸易产生的大量金融结算业务流失境外。我国4万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约有1.8万亿美元由离岸金融结算。只要我们的离岸账户能够允许开放,并有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同的税制,就有可能促使跨国公司将上万亿美元的加工贸易离岸金融结算量回流,相应会产生相当体量的银行收入、就业和税收[4]。”
1.2.2 数字经济极大便利了个人税务筹划
数字经济碎片化交易、数字化支付和互联网传输的隐蔽性,使个人所得避税更加便利。2017年,北京朝阳区地税局查获2016年某直播平台支付直播人员3.9亿元,补征个人所得税6000余万元。目前,我国已有直播平台300多家,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直播,税款流失难以准确计算。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在《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中指出,按照1.2%~1.5%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估算,预计仅淘宝平台2018 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就高达1000 亿元[5]。
1.3 海关面临更严峻的税基侵蚀形势
海关税收和国内税收是我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营改增改革持续深入,我国增值税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海关税制与国内税制的差异日益显著,也扩展了企业在海关税与国内税之间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致使海关税基被不断侵蚀。
1.3.1 海关税制未区分纳税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应税服务年内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或者超过销售额标准但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我国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具体见下表《国内不同纳税主体税制区别表》)。上述措施使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合规成本相对较低,也便利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活动。
因海关税制不区分纳税主体,采取相同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未能与国内税制进行协调对接,致使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在同等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却无法抵扣进项税,从制度层面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在与一般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6],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进行获利的冲动。
1.3.2 海关税制未区分货物属性
货物与服务贸易联结更加紧密,已经成为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显著特征之一。2019年5月1日,海关调整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允许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实现货物与服务的分离。截至2019年10月7日,企业通过9500“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申报特许权使用费33.95亿元,缴纳税款4.87亿元。9500监管方式的推出,为海关有效应对数字贸易数字化交付的挑战,探索了有效监管新路径。但是按照海关税制计税时,不区分货物和服务,没有将货物中的服务价格进行剥离,使国际运费、特许权使用费、物流辅助费等计税标准高于国内同等服务费税率,造成进口商品增值税税负高于国内商品。因海关税制未如国内税制般对货物和服务进行分账记录、分别核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含有服务费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进行获利的冲动。通过大数据模型可以发现,在数字贸易发展较快的领域,存在由实货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的趋势。
1.3.3 海关税基含有大量服务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费,以及购货佣金、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专利、专利方法、著作权、商标等,属于海关完税价格的计入范围。因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企业通过网络交易和数字化交付上述费用或产品更加便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企业在海关税与国内税之间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整体税款负担,提升经营利润水平。上述税务筹划,因数字化交付创造的便捷手段,造成海关税基侵蚀显著。
2 大数据模型对海关税基流失的验证
数字技术驱动的数字平台,让交易者通过网络实现互动和产品交付,摆脱了传统物理介质和物流渠道对商品流通的限制,也使数字贸易更加隐蔽和碎片化,难以准确计量和评估。联合国在《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和捕获充满困难,数字经济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且缺乏关于其关键组成部分和层面的可靠统计数据。因此,本文聚焦数字化交付这一数字经济的显著特征,建立大数据模型,以量化验证和评估数字经济对海关税基侵蚀情况。
2.1 建模思路
数字经济对海关税基侵蚀情况的量化评估,不能仅计算某类商品海关税收的减少情况,因为不能确定海关税收减少的原因是因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所以,选择商品应具有数字化交付的显著特征,同时能够通过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公开数据对税基流失数额进行验证,以准确界定海关税基流失的原因是因为数字经济带来的商品及货物数字化交付的普及与发展。鉴于蓝光、3D等数字电影技术日益成熟,国内电影票房逐年走高,因此选取以磁带、磁盘、光盘、硬盘灯载体进口的电影及影音产品为建模对象。
2.2 建模步骤
2.2.1 确定产品特征及属性
由广电总局批复的影视作品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影,还有宣传片、科技片、歌曲、影视资料、字幕、录音、预告片等,且2019年海关主要进口商品表和2019年海关主要出口商品表并没有电影及相关产品的分类标准,因此采取逐级验证并汇总归并的统计方法,逐步确定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的商品编码范围及商品属性特征。经逐步筛查验证并汇总归并,确定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的商品编码范围及特征为:
(1)进口商品编码前四位为3706或8523,且经营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2)进口商品编码前四位为3706或8523,且商品名称中含有“电影”或“影片”。
(3)进口商品编码前四位为3706或8523,商品备注中不含有“电审进”“电审特”,且商品名称中含有“预告”“预告片”“声底”“翻底”“宣传带”“国际声带”“D5带”“字幕底”“音效盘”“声带”“片头字幕衬底”“高清带”“录像带/”“DTS盘/”,同时商品名称不含有“牌”“空白”“有资料非教学”“未录制”等。
(4)进口商品编码前四位为3706或8523,且商品备注中含有“电审进”“电审特”。
上述四种情况,用union all函数进行非重汇总统计。
2.2.2 编写大数据模型及脚本
按照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的特征,以实际进出口为统计口径,分别计算2010-2018年度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的进口额、实征税款额、理论付汇额等,并选取一家企业,编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付汇额与海关理论付汇额的逻辑关系及模型,建立海关贸易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付汇数据的关联关系。
2.2.3 采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数据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采集《1985-2018年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表》《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表-以美元计价》《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表-以人民币计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新旧对照表》,分别统计上述表格中的2.11项“电影、音像”的服务贸易年度实际付汇额。
2.2.4具体结果及相关结论
经模型计算并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表单采集数据如下:
从大数据模型结果可以看出:
(1)因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使商品及货物数字化交付日益增多,对海关税基侵蚀明显,从海关报关进口的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呈现逐年大幅递减的态势。尤其是2015年我国以货物贸易进口电影及相关产品1.13亿元,与2014年33.9亿元的进口额相比,呈现断崖式下跌态势。
(2)以服务贸易进口的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逐年大幅递增,与近年来我国电影票房发展趋势一致。
按照同期实际海关税率计算,2015-2018年海关税基流失额为22.75亿元。以2018年为例,具体计算公式为:假设第i年海关货值为yi,实际税率为ki,服务贸易付汇额增长率为gi,2018年海关理论税基侵蚀额为:
3 对海关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据有效控制和转化为特征的数据智慧已经成为各类经济组织创造和捕获价值的重要利器,其蕴藏在几乎每个价值链中[7],并通过智慧收集、存储、分析,进而转换配置成为新的发展力量和竞争优势,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使部门界限和行业边界更加模糊。有效应对全球“数据价值链”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需要海关借助非常规的经济思维和政策分析,以数据智慧为抓手,大幅挖掘数据价值,以税制调整为纽带,实现与国内税收相匹配,有效应对并缓解数字经济对海关税基的侵蚀。
3.1 深化国际合作,建立反避税机制
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利润征税地与价值创造地及方式之间不匹配的问题,有效打击恶意和过度税务筹划造成的海关税基侵蚀,不能只依靠海关解决,需要借助国内外相关方力量。
(1)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公约》签署国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开展的反避税行动。近几年,国内税务部门开展跨境反避税行动成效显著:2015年反避税预计增收600亿元;2014年增收523亿元,增加11.5%;2013年为469亿元,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37倍[4]。
(2)深化理论研究,准确界定合理税务筹划行为。按照《公约》要求,允许企业根据税制差异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但坚决反对在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开曼群岛、BVI等避税地建立空壳公司进行恶意的税务筹划。因此,海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化国际国内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尽快根据《公约》要求制定海关防范和打击恶意税务筹划的行动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避税行动。
(3)按照税收中性原则,积极开展海关税制征收的社会代价评估,设计汇集多方数据的大数据模型,进行量化计算和建立分行为、分行业、分企业、分商品的监控机制,以数据模型和测算结果为导向,积极避免和整治有害征税行为。
3.2 深化数据智慧,建立监控指标体系
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数字化常设机构”非实体化存在对征税权的冲击,在亿万级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准确捕捉企业通过国际供应链转让定价、税收洼地利润截留等税务筹划和利润转移行为[8],必须借助数据智慧,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抽取恶意税务筹划的线索,确保海关的数据智慧水平始终处于最前沿,对全球恶意税务筹划和非法利润转移始终保持技高一筹的发展优势。
(1)鉴于数字经济涉及面广且没有统一定义,建议在深化大数据应用、开展智慧海关建设的同时,积极研究建立海关的“数字化常设机构”,汇聚和培养懂业务、精技术的海关大数据建模人才,专项开展全球税务筹划和利润转移对海关税基侵蚀的监控工作[9]。
(2)结合数字贸易带来的市场集中度高、隐私保护、安全威胁等问题,研究建立新的国际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监管规则,在确保网络开放、自由和安全的基础上,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支持国际数字贸易自由化、便捷化发展,着力建立各方接受的、符合我国货物贸易发展实际的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3)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海关反避税操作指南,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恶意税务筹划、非法利润转移等监控指标体系,防止我国利润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转移。
3.3 加快税制改革,建立内外贸联动机制
税制公平是税收公平和发展公平的前提。着力解决税制层面造成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平等,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加快我国海关税制改革,夯实破解税基侵蚀的制度根基。
(1)深化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减免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征税、政策性退税等征缴实务与偷逃税款跨国诉讼等职能延伸方面,通过税制改革,建立深化两方协调联动的体制机制。当前,数字经济与传统行业发展增速的严重失衡,致使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数字经济内部不同产业之间出现了严重扭曲,增加了行业之间及行业与政府间的分歧和摩擦,也使主权国家与跨国企业在偷逃漏税、税收征管、反洗钱等方面的诉讼显著增多,需要通过税制改革,凝聚海关与税务部门应对上述挑战的合力。
(2)结合BEPS行动计划和欧盟、澳大利亚等已开征数字税的国际税务实践,积极研究开征数字税、建立内外贸统一的数字税务标准和体系的可行性。通过开征数字税和完善对企业数字经济活动的数据监督的法律规范,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各类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进行再分配和再调节,为传统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惠及各行各业。
(3)改革海关与税务部门增值税征缴制度,求同存异,区分进出口完税价格中的服务和货物的税率差别,对境外运费、境外物流辅助费、特权使用费等分别使用较低档的服务税率,实现海关货物与服务费率的分别核算。同时,深化海关与税务部门的纳税主体互认,在海关税制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取与国内税务部门相同的征缴标准,确保海关税制与国内税制的有效衔接。
国内不同纳税主体税制区别表
大数据模型数据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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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云,蒋晓雁. 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研究[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9,1:17-20.
附录:电影及相关影音产品税基侵蚀模型脚本
SELECT
O.JIEGUANNIAN AS JIEGUANNIAN,
sum(((O.RMB_PRICE)*0.00000001)) AS HUOZHI
,sum(((O.REAL_RSV1)*0.00000001)) AS SHUIKUAN,
sum(O.YINGFUHUI) AS YINGFUHUI
from
(
SELECT E.RMB_PRICE AS RMB_PRICE,
E.REAL_RSV1 AS REAL_RSV1
,(substr((E.CLEAR_DATE),1,4)) AS JIEGUANNIAN,
((E.DECL_PRICE_RMB)*(E.G_QTY)*0.00000001) AS YINGFUHUI
from MDB_ENTRY_LIST E
where
( E.TRAF_MODE in ('3','2','4','5','6','9')
and
(substr((E.TRADE_MODE),3,2))
in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1')
and
E.CLEAR_DATE >= '2010-01-01 00:00:00'
and E.CLEAR_DATE <= '2019-08-24 23:59:59'
and E.I_E_FLAG = 'I'
and
(E.CODE_TS like '3706%' or E.CODE_TS like '8523%'))
And
( (E.G_NAME like '%电影%' or E.G_NAME like '%影片%'))
union all
SELECT
G.RMB_PRICE AS RMB_PRICE,
G.REAL_RSV1 AS REAL_RSV1,
(substr((G.CLEAR_DATE),1,4)) AS JIEGUANNIAN,
((G.DECL_PRICE_RMB)*(G.G_QTY)*0.00000001) AS YINGFUHUI
from
MDB_ENTRY_LIST G
Where
( G.TRAF_MODE in ('3','2','4','5','6','9')
And
(substr((G.TRADE_MODE),3,2))
in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1')
And
G.CLEAR_DATE >= '2010-01-01 00:00:00' and G.CLEAR_DATE <= '2019-08-24 23:59:59'
And
G.I_E_FLAG = 'I'
And
(G.CODE_TS like '3706%' or G.CODE_TS like '8523%'))
and
( G.TRADE_CO = '1102919029')
union all
SELECT
I.RMB_PRICE AS RMB_PRICE,
I.REAL_RSV1 AS REAL_RSV1,
I.JIEGUANNIAN AS JIEGUANNIAN,
I.YINGFUHUI AS YINGFUHUI
From
(SELECT
H.RMB_PRICE AS RMB_PRICE,
H.TRAF_MODE AS TRAF_MODE,
H.TRADE_CO AS TRADE_CO,
H.TRADE_MODE AS TRADE_MODE,
(substr((H.TRADE_MODE),3,2)) AS HOULIANGWEI,
H.REAL_RSV1 AS REAL_RSV1,
H.I_E_FLAG AS I_E_FLAG,
H.G_NAME AS G_NAME,
H.NOTE_S AS NOTE_S,
H.CLEAR_DATE AS CLEAR_DATE,
(substr((H.CLEAR_DATE),1,4)) AS JIEGUANNIAN,
H.CODE_TS AS CODE_TS,
((H.DECL_PRICE_RMB)*(H.G_QTY)*0.00000001) AS YINGFUHUI,
H.ENTRY_ID AS ENTRY_ID
from MDB_ENTRY_LIST H
Where
( H.TRAF_MODE in
('3','2','4','5','6','9')
And
(substr((H.TRADE_MODE),3,2))
In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1')
and
H.CLEAR_DATE >= '2010-01-01 00:00:00'
And
H.CLEAR_DATE <= '2019-08-24 23:59:59'
and H.I_E_FLAG = 'I'
and (H.CODE_TS like '3706%'
or H.CODE_TS like '8523%'))
and
( (H.NOTE_S like '%电审进%' or H.NOTE_S like '%电审特%'))) I
union all
SELECT K.RMB_PRICE AS RMB_PRICE,
K.REAL_RSV1 AS REAL_RSV1,
(substr((K.CLEAR_DATE),1,4)) AS JIEGUANNIAN,
((K.DECL_PRICE_RMB)*(K.G_QTY)*0.00000001) AS YINGFUHUI
from
MDB_ENTRY_LIST K
Where
(
K.TRAF_MODE in ('3','2','4','5','6','9')
and
(substr((K.TRADE_MODE),3,2))
in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1')
and
K.CLEAR_DATE >= '2010-01-01 00:00:00'
And
K.CLEAR_DATE <= '2019-08-24 23:59:59'
and K.I_E_FLAG = 'I'
and (K.CODE_TS like '3706%'
or K.CODE_TS like '8523%'))
and
( (K.NOTE_S not like '%电审进%')
and (K.NOTE_S not like '%电审特%')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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