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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统计制度研究
作者:郭永泉
郭永泉
我国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是在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下发展起来的。分析跨境电商的定义和分类,有狭义口径和广义口径的差别。狭义口径为平台零售进出口,数值小但能够精确统计,采取行政记录式统计制度。广义口径数值大但难以精确统计,采取估算式统计制度。当前存在统计范围难界定、统计单元难匹配的技术性难题。为此,提出优化现行统计制度、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的对策建议,并且针对广义口径下的邮快件进口、“海外仓”出口,设计提出统计测算方法。
关键词 跨境电商;海关贸易统计;统计制度
Research on the Statistical System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GUO Yong-Quan
Abstract As a new form of foreign trade,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develops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policy. By analyzing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we can see tha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narrow and broad dimensions. In a narrow sense,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platform retail are small but can be accurately counted,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cord type statistical system is adopted. The generalized caliber is large but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accurate statistics, so the system of estimation statistics is adopted. At present, i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the statistical scope and match the statistical unit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optimizing the current statistical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statistical monitoring system, and designs a statistical calculation method for the import of express mail and the export of "overseas warehouse" in a broad sense.
Keywords Cross border e-commerce; Customs Trade Statistics; Statistical system
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不断拓展新方式,产生了诸多外贸新业态,其中影响最大、发展最快的就是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做大做强,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与此同时,跨境电商具有模式杂、金额小、批次多、碎片化等特点,开展标准化统计是一个国际难题。目前已有的各种统计口径和方法存在差异,很难准确反映出跨境电商的真实贡献和发展规模。要想了解我国跨境电商的实际情况,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的统计制度。本文就此开展深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 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情况
1.1 跨境电商的发展
跨境电商虽然近几年才形成规模,但实际上是现代经济长期发展下的必然趋势,由市场自发和政府调控两种力量推动产生。第一,从市场层面讲,跨境电商是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现代产业组织经济三种新模式在外贸领域的反映。通过跨境交互,互联网平台为国内国外、供方需方提供信息交互和贸易撮合的空间,打通线上和线下、内贸和外贸、货物和物品等界限,实际上塑造了一种直达消费者的新流程、一种外贸的跨境枢纽、一种新的合作分工关系。第二,从调控层面讲,跨境电商离不开国家的鼓励和引导。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和规范力度,明确了监管要求、税收政策和试验导向,初步构建起了跨境电商制度体系。其中,有几个政策性安排最具意义。国家累计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探索创新网购保税进口等模式。2016年4月8日实施的新税收政策,改变了以往征收物品行邮税的做法,对零售进口实施专门的跨境电商综合税,实际上确立了一种新模式,被称为“48新政”。2019年实施的零售进口监管规定,对各主体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划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进口商品按物品监管,但是参照货物征税,使得延续多年的跨境电商性质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而同期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其中四条规定指向跨境电商,提供了大体依循。
1.2 跨境电商的定义
对于跨境电商,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学界通常从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入手,认为只要交易主体分属不同关境,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就可以视为跨境电商。[1]这种观念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的最大外延,但势必和传统贸易业态有诸多交织和重复,无法在传统贸易之外单独对跨境电商进行精准统计。比如,有研究认为所有经由线上平台成交的贸易类型,包括企业间一般贸易(B-B)、个人间寄递物品(C-C)都是跨境电商,这是一种不准确的扩大化理解,意味着原料、中间品等货物贸易,无价值邮快件包裹都可能被纳入跨境电商范围,而这些根本无法体现新业态的模式创新和增量贡献,由此估算得出的“跨境电商”没有统计意义。
管理部门则从便于管理的角度,收窄对跨境电商的理解,建立属地化标准,那就是电商平台或电商企业必须是国内企业,通过主体、载体、清单等许可事项的本国管理,确保所有交易活动发生在境内,实现外贸收益在境内。这种观点把握了外贸主体的收益权和关境区别,在复杂的全球化贸易中着重考察我国外贸主体的贡献值,但有可能仅统计部分标准量,而忽略了经由传统物流渠道的跨境电商数据。实际上,跨境电商作为新业态,并非完全独立于传统业态,而是在此基础上的优化组合。在分工关系上,跨境电商仍然具有“进口商-出口商”这样的传统贸易结构,但中间环节出现了平台、物流、支付三类代理商,终端环节直接对接消费者;在贸易流程上,跨境电商对传统贸易的M-B-B-C流程进行了简化和重组,①出现了B-C、B-B-C、B-C-C等电商类型的新流程。由此可见,跨境电商实际上就是将外贸和内贸重新组合的贸易业态,具有“线上信息、线下物流”的特点。定义跨境电商,不仅要看其是否在电商平台完成交易,更要看其是否具有商品贸易性质,即发起环节应当是商品经营者,终端环节应当是商品消费者。以工业生产为目的的原料、中间品跨境贸易,以及个人间协商的跨境物品交流,不应归入跨境电商的统计范围。
1.3 跨境电商的分类
在我国,由于对跨境电商定义的理解有很大差异,所以统计口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跨境电商包含在广义跨境电商内。[2]广义的跨境电商大抵有三个类别。
(1)国内消费者“海淘”“海代”邮快件包裹进境。当前,有较多国内消费者直接通过国外电商平台下单购物,或委托境外商户、个人在国外电商平台代为购物。相关商品从国外以邮件、B类快件等包裹方式直接发往国内消费者,海关按寄递物品开展监管。[3]其实质是外国零售物品进境,和境外购物携带进境是一样的。这种物品难以与亲友馈赠性质的邮快件包裹进行区分。②为了对该渠道电商进行统计,海关规定由邮快件承运企业在申报时予以标识(监管代码8639,流向标识B-C--C),③但承运企业以及收件人对电商包裹和普通包裹并没有客观的识别标准,由此生成的统计数据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2)国内电商企业以“海外仓”方式出口。为顺应贸易便利化和物流分拨快捷化需求,我国电商企业出口较多采取“海外仓”,即在出口国申请入驻或独建仓储区域,作为就近配发电商商品的基地。这种仓储区域有可能保税,则类似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可能不保税,货物需清关。在我国出口环节,电商企业是直接发向国外代理商或自身注册连锁企业,不通过平台交易,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无单独监管代码,流向标识B--B-C),在技术上无法显示或证实其跨境电商的性质,没有列入专项统计。④
(3)经由国内平台零售进出口。该模式专指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向海关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模式。显而易见,该模式最符合属地化原则,其交易活动和收益全部在境内,而且所有数据便于通过各类平台进行采集,通过验核交易、支付和物流信息以保证其准确性,所以被认为是真正的跨境电商,也就是狭义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出口执行专有的监管代码和监管方式,能够完整统计。根据其流向及保税与否,又可以细分为四类具体模式:一是直购进口(监管代码9610,流向标识B--C);二是网购保税进口(监管代码1210、1239,流向标识B--B-C);三是一般出口(监管代码9610 ,流向标识B--C);四是区域出口(监管代码1210、1239,流向标识B-B--C)。
1.4 广义和狭义跨境电商的比较
比较广义和狭义的跨境电商的范畴,不难发现,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从外贸传统业态中脱离出来。前两类跨境电商虽然交易环节在互联网上进行,但跨境物流方式仍与传统的货物、寄递物品没有明显差别,并没有执行跨境电商专有的申报、征税、结汇方式。换言之,其贡献值仍作用于传统业态,改变传统外贸的规模,并没有在新的领域产生数量增减的变化。所以前两类跨境电商仍是传统业态。只有狭义跨境电商也即零售进出口才是真正的新业态,与传统业态完全不同,执行跨境电商专有的申报、征税、结汇方式。
对于跨境电商在统计口径上的争议,主要就在于广义口径还是狭义口径。如果认定广义口径,那么跨境电商的数据总值必然变大,但由于无法和传统贸易区分开来,海关和统计部门无法完整、准确掌握数据,只能在事后通过估算、抽样、调查等方法取得数据并校准数据。如果认定狭义口径,那么跨境电商的数据总值必然变小,但因为实行单独的监管代码,海关和统计部门可以完整、精确掌握数据,并对应开展监管和调控。
目前,各跨境电商综试区、第三方研究机构主要采取和发布广义统计口径,其差异性较大;海关和统计部门采取和发布狭义统计口径,其数据源比较稳定。比如,海关发布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值达到1862.1亿元,同比增长38.3%,呈现良好发展趋势。
2 现行跨境电商统计制度分析
2.1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统计制度(狭义口径统计)
对于狭义跨境电商,之所以能够开展精准统计,离不开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现有的跨境电商政策主要作用于零售领域,特色化的制度诸如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商品清单、消费者额度等也主要集中于此。总的来说,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四主体、三载体、一清单”结构,即由电商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消费者四类主体,⑤交易网络系统、海关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平台三类载体,⑥电商商品一个清单组成。⑦
对跨境电商零售的统计内含于管理制度中,统计数据经由各流程验证保持其精准性。在申报环节,专用的9610(直购进口和一般出口)、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区域出口)、1239(其他区域保税)三个监管代码保证了数据源的独立性;在传输环节,通关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的“三单比对”,保证电商数据的相互验证;在核放环节,商品可以先予放行,再由电商或平台汇总清算,保证统计数据的清洁;最后,所有的统计数据都是由系统在网上自动生成,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避免了人为操作。总而言之,跨境电商零售数据由海关报关单经常项目下的特定贸易方式采集,是一种准确的行政记录数据。
对于列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还另有一项鼓励性的统计制度。对于其申报出口的零售商品,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清关手续,在商品放行后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直接按清单产生统计数据。这项措施在保证数据盘子整体准确的同时,极大提高了出口时效。
2.2 其他口径跨境电商的统计制度(广义口径统计)
对于没有列入海关报关单经常项目下的跨境电商,无法通过行政记录取得完整数据,只能改由其他统计方法取得或校准,主要有域外数据、问卷调查、标本抽样、比例估算四种统计方法。比如,对于企业“海外仓”出口的跨境电商,主要通过一定比例的企业问卷调查,结合境外主要电商平台的官方财报数据,再估算推出总体数据。又比如,对于“海淘海代”进境包裹数据,一则通过邮快件承运企业自主申报取得初始数据源,二则开展境内电商平台企业、卖家、服务企业等从业者调研,三则比对市场占比、平台费用等相关资料,测算出总体数据。
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也在积极探索其他的广义口径统计方法。比如,有的综试区要求电商企业在出口时在申报清单上专门备注“DS”标识,与其他一般贸易出口加以区分。
3 跨境电商统计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难题
跨境电商因为存在狭义、广义口径的争议,难以完整掌握真实数据,由此产生一些统计层面的技术性难题。
3.1 统计范围很难清晰界定
目前,税务跨境电商统计方式并不能反映真实贸易情况,影响下一步决策。出口方面,随着海外仓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呈现向普货出口方式集中的趋势,原有的保税区域和邮快件渠道已经不是出口主渠道。经统计调查,海外仓出口占比已经达到七成,且有进一步扩大的优势,但是其与一般贸易在申报和物流模式上混同,常被误判为一般贸易的贡献值。进口方面,则以平台零售进口方式为主,统计调查也占七成。但其他三成电商商品为境内消费者在境外电商平台下单,与进境邮快件一并监管,常被误判为普通的进境寄递物品。而且对行邮物品的统计长期属于业务统计而非贸易统计,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统计手段,基于邮快件承运企业代理申报数据,以邮包数量为单元,以物品价格为参考,很难掌握此渠道电商商品的真实贸易值。
3.2 统计单元与实际情况难匹配
目前,所有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按照申报单元来划分,实际上使得申报企业最为重要。尤其是大型电商平台,因其集聚诸多电商企业,且拥有大量形成固定消费习惯的国内消费者,成为电商贸易值最大来源。我国各地贸易数据的区分取决于企业的注册地,而非实际进口地,也非消费者所在地。这就造成一个现象:大型电商平台以及其仓储所在地,即使没有电商消费者群体,其电商数据因为吸取了全国成分而特别庞大;而没有平台的地区,即使本地电商消费者众多,其贡献也无法体现为本地贸易数据。进而,电商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成为各地争抢的资源,各地形成抢平台、拉电商的同质化竞争局面。
4 完善跨境电商统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优化现行统计制度
根据跨境电商各模式的不同申报方式和统计口径,调整统计制度。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中,以先鼓励倡导、后规范约束的方式要求申报人备注“DS”,以统计非零售出口的电商数据,由窄口径统计逐步向宽口径统计转变。调整跨境电商统计单元,在零售进口中使用消费者统计口径,按照消费者(订购人)申请的最终收货地作为贸易数据归口地,还原各地在外贸需求侧的真实贡献,降低大型电商平台的数据附加作用,使其专注于电商服务,避免各地开展抢平台、拉电商的竞争。优化跨境电商综试区汇总统计制度,允许电商企业只申报四位税号(原申报税号为十位),进一步降低其在商品归类等方面的成本。建立邮快件渠道进口的贸易统计制度,推进国际邮件交换站以及快件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研发上线贸易统计系统,同步掌握邮快件数量和对应价值。对于“海淘海代”进境物品,鼓励在申报时随附购物凭证或价格证明材料,据此统计准确贸易值。
4.2 建立统计监测体系
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计监测体系。以通关、物流、交易支付等平台数据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建立标准化统计机制,明确和统一跨境电商统计标准,规范监测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对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数据报告和发展指数进行分析,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统计信息参考依据。完善样本抽取调查、企业统计报表等方式,对大型企业定期调查进出口规模,采用调查样本代表率来实现对总体规模的估算;对物流和支付企业开展调研,结合境外平台的测算数据进行比对,与海关统计价格(FOB、CIF)相协调,减少境内外数据差异。
4.3 设计广义口径统计测算方法
本文结合实际调研,为解决跨境电商邮快件进口、“海外仓”出口这两个有难度的广义口径统计问题,分别提出一套统计测算方法。
4.3.1 跨境电商邮快件进口统计测算方法
(1)该渠道由三部分组成,分别取得贸易数据:
P——经由国内平台零售进口电商数据(以直购进口方式申报数据);
K——快件数据(快件申报数据);
Y——邮件数据(邮件数量×每件平均价格;平均价格为抽取部分进口数据样本测算结果);
(2)对快件、邮政物流和电商企业开展调研,确定跨境电商在邮快件中所占份额,记为S%。
(3)综合以上三项计算,P+(K+Y)×S%=跨境电商总值。
4.3.2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统计测算方法
(1)采集境外电商平台财报等公开数据。通过公开途径收集亚马逊、EBAY等平台企业发布的财报资料,估算相关B-C规模,计为A。
(2)在公开财报数据中,剔除音乐、电子书等非实物交易内容,计为B。
(3)整理境外电商平台对中国出口的主营商品规模,计算中国商品在境外电商平台占据的总销售比例,记为C%。
(4)由于出口货物使用FOB价,在结算价格基础上应扣除物流费和清关费比例(约为20%)、平台费用比例(约为26%)、税款及其他费用比例(约为4%)。
(5)综合以上四项计算,(A-B)×C%×(1-20%-26%-4%)=跨境电商总值。
作者简介:郭永泉(1976-),男,四级调研员,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海关管理,E-mail:1004190742@qq.com
武汉海关,湖北 武汉430040
Wuhan Customs, Hubei Wuhan 430040
①在M&—B&—B&—C的完整贸易流程中,M是制造商(manufacture),第一个B是出口商(export business),第二个B是进口商(import business),C是消费者(customer)。实际上,传统国际贸易只发生在B-B环节,其余环节都是国内贸易。
②发货所在国海关通过本国电商平台信息,可以对其进行统计,在技术上将其列入所在国跨境电商。
③海关监管代码是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中区分制度适用条件的数字代码,通常也用于贸易类型在统计中的区分。流向标识是商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过程及方向,为便于识别,连接符“-”表示非跨境的国内流转,连接符“--”表示跨境的国际间流转。
④收货所在国海关通过本国电商平台信息,可以对其进行统计,在技术上将其列入所在国跨境电商。
⑤电商企业是向境内消费者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企业,向境外消费者零售出口商品的境内企业;平台企业在境内登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服务企业在境内登记,主要有支付和物流两类,前者是为进口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后者是为进出口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消费者是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订购人。
⑥交易网络系统是平台企业开通设立的供交易双方开展交易的网络系统;海关统一版系统内含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供申报人向海关等部门一次性申报、登记各类信息,并反馈执法结果;通关服务平台由电子口岸搭建,是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⑦电商商品清单是国家准许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的商品种类,先后历经4批三个版本,最新版本共有1413个税目。
参考文献
[1]周勍,王健,冯馨仪.关于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建议[J].国际贸易,2019(05):56-60+96.
[2]张建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管理研究综述及展望[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37(01):34-51.
[3]佘建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发展与邮递渠道海关监管改革[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36(02):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