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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研究
作者:张忠义1 沈 怡1 苟 勇1
张忠义1 沈 怡1 苟 勇1
摘 要 本文立足于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先期试点情况,充分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其他部门的做法与经验,综合考虑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提出创新制度推进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建议,为全国海关系统改革创新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提供有价值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制度;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
Research on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Results Acceptance System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at Ningbo Port
ZHANG Zhong-Yi1 SHEN Yi1 GOU Yong1
Abstract This paper draws on the pilot implementation of Ningbo Customs in accepting third-party inspections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by referring to practices and experiences of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including European nations, USA and Japan as well as those of other domestic agencies in China. B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top-level design of custom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the building of governance capacity, we propose to innovate related systems for the promotion of accepting third-party inspections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This will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domestic customs across China to reform the acceptance system for third-party inspections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Keywords system;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third-party; acceptance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蓬勃发展,其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的要求,海关要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做好制度安排,全面复制推广,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向“检验的监管”转变,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实施符合性评估的合格评定方式,将成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
1 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现实意义
1.1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海关也应加快从进出口商品微观检验调整为宏观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逐步构建基于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1.2 推进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
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2019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31.54万亿元人民币,并连年保持较快增长。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海关保障进出口货物贸易正常开展的基本职能,也是海关维护国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利益的重要职责。创新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减少侵入式、中断式口岸检验,监管部门从“检验监管”的运动员角色向“检验的监管”的裁判员角色转变,实现“既管得住又放得快”,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为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3 加快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
2018年机构改革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和2019年“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以来,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海关总署继续高度重视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加快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改革创新工作。《2020-2025年海关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加快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有序推进检验结果采信,推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具体的商品检验向宏观的风险管控转变。
2 国内外第三方采信现状分析
2.1 国外现状分析
2.1.1 国外法律法规现状
第三方采信在国外起步较早,19世纪中叶即涌现现代检验企业雏形,发展至今,第三方采信已在国外消费品安全、医疗器械、科研项目管理、高等教育、质量监测等众多领域被广泛推广,法律法规体系也较为完备。一是重视立法的体系协调性。以美国通讯信息设备FCC认证为例,经过多次立法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美国已形成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无线电及其频谱管理第三方认证体系。二是重视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德国《产品安全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日本《生活消费品安全法》均有涉及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准入、权责等方面内容,强调对第三方机构的分类管理和权益保护。三是强调程序性的规范要求。德国、美国等国家从操作性和技术性角度,普遍设定了详尽的第三方合格评定程序性规范,要求符合其程序化标准和要求。
2.1.2 国外做法分析
定义明确。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IEC 17000-2020《合格评定-词汇和一般原则》中,将“合格评定”定义为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并对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进行了区分,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是指由既独立于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又独立于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人员或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欧盟指定机构(Notify Body)是独立于其评定的组织或产品的第三方机构,确保有能力、无歧视、透明、中立、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运作。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的《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测试和标签》76 FR 69481法规中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是指经CPSC认可进行儿童产品认证测试的实验室。
管理严格。一是严格准入,欧盟指定机构的批准由各成员国指派通报机关批准设立,美国私人检验公司都要经过美国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批准。二是严格监管,欧盟通报机关负责对指定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指定机构始终符合其被批准时所依据条件,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明确规定第三方合格评估机构的审查要求、后续审查要求及履行报告义务等。三是严格处罚,欧盟和美国都实施撤销第三方机构资质的处罚,日本除取消其登记资质外,还采取罚款处罚和判刑等。
2.1.3 国外第三方采信的优点
一是缓解执法资源短缺。政府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短缺和财政经费匮乏导致监管力量不足,借助第三方机构,可以分担执法负荷,缓解资源短缺,提升监管效率,即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的有限政府模式。
二是前移执法检查关口。为确保进口商品达到国内同等质量安全水平,借助可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的延伸检查实现关口前移,有效规避境外管辖合法性、国内产业保护等境外执法涉及的复杂问题。
三是增强执法监管适应性。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标准、执法模式的调整完善往往远滞后于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发展需求,第三方机构可以相对灵活地更新检查标准、调整检查模式,以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执法的局限性,及时应对层出不穷的商品质量安全危机。
2.2 国内现状分析
2.2.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1989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台后,我国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机构正式服务于社会。2002年明确了民营企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资格。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为第三方采信制度发展确立了顶层依据。但现有法律法规仍有局限,缺乏较高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也未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体系,对采信原则、采信范围、采信程序、采信标准等具体实施细节规范较少。
2.2.2 国内其他部门做法分析
自贸区轻准入重监管,如上海自贸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开启行政许可特殊程序,放宽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但其通过监督抽查、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等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市场监管部门注重第三方的界定,要求第三方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客体,以独立、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生态环境部门着重解决检测供给不足问题,目前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及能力配置无法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需求,为缓解供需矛盾,其大力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放宽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准入资质。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领域成立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安全监管机构,采取有偿方式为政府或企业提供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安全监管服务。税务部门邀请多方代表组成第三方,税务稽查第三方评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主动公开稽查过程,邀请由财政、会计、税务事务所、造价事务所及非涉案市民代表等组成第三方对税务稽查全过程进行评审,解决执法争议,维护税法尊严,提高纳税遵从。
2.2.2 国内第三方机构优劣分析
国资机构优势是公信力强,人才储备、资产设备和技术能级等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实验室所覆盖的检验检测资质较为齐全、能力成熟,承担政府委托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经验丰富,但其国际知名度不如外资机构,市场服务意识也较弱;民营机构优势在于灵活度高,市场服务意识强,但业务领域较窄,实验室资质和能力有限,市场占有率不高,知名度较低。外资机构国际知名度高,综合实力强,市场运营成熟,抢占了大量检验检测认证业务,但其进入中国市场时间不长,还需考虑贴近中国市场需求。
3 宁波关区先期试点情况
自2014年起,宁波口岸先后在进口原油、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出口航空煤油、出口玩具和进口汽车等进出口商品检验中试点第三方采信。进口汽车类商品检验目前仍实施第三方采信,其他四类商品已于2015年1月结束试点。
3.1 先期试点做法
3.1.1 结束试点的四类商品实施情况
一是重量和品质项目采信。进口原油和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重量鉴定和品质检验由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承担。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过程进行监管,对其检验鉴定结果实施审核验证,合格后予以采信。
二是第三方驻厂前置检测结果采信。出口航空煤油采取“检测前置+后续验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引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开展委托检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先期介入,派员驻厂实施检测监控,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海关系统的检验鉴定机构审核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出口企业的厂检报告后进行核放,法检样品则实施后续检测验证。
三是首件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出口玩具的首件检测,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海关系统的检验鉴定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合格后予以采信。
3.1.2 目前试点的进口汽车类商品实施情况
一是进口汽车安全性能及排放项目采信。进口汽车安全性能及排放项目检验的第三方采信。建立事前评价、事中监管、事后检查的采信管理制度,强化对实施采信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及其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是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标准品采信。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第三方采信,对法检编码项下进口汽车零部件标准品,在检验时采信有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布控指令执行。
3.2 取得的成效
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试点的进口汽车企业、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和出口航空煤油企业减少了直接相关的检测费。另一方面,大幅缩短通关时长,试点货物通关时长明显缩短,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鉴定时间平均缩短4小时,对需抽样送检的汽车零部件至少可节省7个工作日,至多可节省21个工作日,把关效率显著提升。
3.3 存在的问题
一是定义尚未明确。试点期间,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广泛利用各方面检测资源,既有社会检测资源,也有政府实验室。从目前海关实施第三方采信的情况看,被采信机构刻意回避了海关内部实验室,对第三方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分歧。二是缺少工作规范。实施第三方采信工作的程序、标准、管理等方面均无明确的依据和规范,采信工作风险较大。三是试点范围较窄。目前宁波口岸仅对汽车及其零部件实施第三方采信,试点采信商品范围较窄。四是缺乏国际合作。对国内外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国际互认的探索不足,未能真正实现进出口货物贸易全链条一次检测、最大程度发挥第三方采信,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4 推进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的建议
4.1 明确定义范畴
借鉴欧盟、美国等第三方采信的做法,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贸易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实际,明确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的定义。将第三方检验机构定义为不会受到进口商、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贸易双方不当影响的检验机构。明确采信行为为采纳、相信某种事实、证据等,并对既有证明材料的一种验证。
4.2 明确法律地位
正确厘清第三方采信和第三方合格评定的行为主体在法律上的区别,采信第三方的应为ISO/IEC 17000-2020《合格评定-词汇和一般原则》中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内容的一部分,与独立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有联系也有区别,第三方采信予以采信的内容应为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检测认证某个结果,也包括第三方机构的整个合格评定活动。
4.3 免于准入管理
坚持法律宗旨,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国内出口商和消费者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第三方检验市场,对外资、民营、国有等检验机构全面放开第三方采信,免于准入管理,实行宽进严管,鼓励事前采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要求指标验证评估,充分培育和运用第三方检验市场,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水平。
4.4 扩大实施范围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将第三方采信试点扩大到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费品等中等风险的商品、项目,并结合企业信用管理实施“一企一策”,对高等级认证企业的高风险进出口商品实施采信,最大限度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
4.5 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180号令)赋予海关系统的检验鉴定机构监管职责,运用第三方检验信息主动报告、政府实验室比对验证、违法处罚等手段强化被采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检验活动的管理,提升采信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目标展望
5.1 近期目标
根据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发展特点,结合对外贸易便利化的迫切需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议近期重点推进以下商品、项目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一是进口一次性卫生用品。宁波口岸进口法定检验的消费品以一次性卫生用品居多,其中进口纸尿裤占8成以上。由于商品的特殊性,其检测要求也更为严格,微生物项目的检测周期为7天,毒理学项目的检测周期长达30天。从检测周期、检测成本看,此类商品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能大幅缩短通关时长,降低企业成本。
二是高资信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支持高资信企业的中高风险商品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根据风险评级和进口业务种类,建立诚信等级较高、进出口商品风险控制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名单,在做好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实行全部业务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是废物原料等高风险商品的低风险项目。对高风险商品探索部分低风险检验项目的第三方采信,主要是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包装、标签、数重量等项目,例如进口废物原料的数重量鉴定项目可以直接采信海外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鉴重结果。
5.2 远期目标
不断监测积累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主动对接国家改革发展、地方对外贸易发展要求和进出口企业需求,对中高风险商品的安全项目、高资信企业的高风险商品等全面实施第三方采信,并在口岸采用“验证+”的合格评定模式。积极培育并推动宁波地区第三方检验机构“走出去”,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
6 结语
目前,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工作尚处探索阶段,本研究结果表明第三方采信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发挥第三方机构力量提升进出口商品效能的有效手段。为此,建议及时总结宁波等口岸实践探索做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实际,加快推进海关进出口商品第三方采信制度创新,打造在国际上更具竞争力的海关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治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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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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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CP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