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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管体系及口岸监管技术需求
作者:郭铮蕾 宋悦谦 田洁 郭惠民 郭悠然 符芳妮 颖 袁芳
郭铮蕾 宋悦谦 田洁 郭惠民 郭悠然 符芳妮 颖 袁芳
郭铮蕾 1 宋悦谦 2 田 洁 1 郭惠民 3 郭悠然 3 符芳妮 3 张 颖 3 袁 芳 1
摘 要 人类遗传资源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人类遗传资源加以保护,也对口岸监管的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和演变,归纳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并结合口岸相关情况,分析了口岸监管人类遗传资源所需要的监管技术,提出了人类遗传资源精准甄别技术的研究方向,为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进出境口岸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口岸;技术
China’s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ort Supervision
GUO Zheng-Lei1 SONG Yue-Qian2 TIAN Jie1 GUO Hui-Min3
GUO You-Ran3 FU Fang-Ni3 ZHANG Ying3 YUAN Fang1
Abstract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re important and strategic. China has issued a number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but also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ort supervis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analyzes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 China. It also investigat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t ports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analysis of ports, and points out direc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 of precise screening technology for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This paper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technical support work in the supervis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t entry and exit ports.
Keywords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supervision; ports; technology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我国人群资源丰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我国总人口为14.4亿人[1]。我国同时又是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少数民族人口多达12547万人[2]。多样性的人类遗传资源是国家健康保障、生物医学、司法鉴定与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要基础数据支撑[3-4]。依法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合理研究和利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生命科学研究和医药产业发展,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5-7]。
1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1.1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1997年,我国著名遗传学家谈家桢院士呼吁要保护我国基因资源,推动了中国基因组研究的发展[8]。1998年6月10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9]发布,开启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全面系统发展的序幕。2012—2017年,国家加快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立法和指导,一系列关于人遗资源管理的规定、指南相继出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公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于2015年发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10], 2017年发布《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11]。
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和高度重视,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12]正式施行,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加强规范和优化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13]使人类遗传资源保护被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2023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4]施行,以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进行细化落实。我国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见表1。
1.2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15]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形成以下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的事先报告,并配合执法及技术支撑等工作。
2 其他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
国际社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非常重视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立法或制定指导原则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进行管理[16],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获取、保存和利用等方面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问题进行规范。相较于发展中国家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发达国家更注重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管理。表2为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制定的与人类遗传资源有关的声明和法规。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相较于发达国家虽然起步晚,但在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高度重视下,构架完整、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可专利性问题,还需建立更加完善的基因专利制度;对于知情同意的各类情形,履行、告知的方式以及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不同阶段的惠益分享,有待于在我国相关立法中进一步做出细致的规定,以充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益等。
3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范围和一般要求
在《条例》和《细则》的基础上,科技部发布《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及出境审批,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备案,以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申报登记做出指导。适用于审批、备案、登记的人类遗传资源监管事项和监管范围见表3。
4 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口岸监管要求
在人类遗传资源出入境管理方面,目前尚未形成国际公认的准则[17]。根据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8],人类遗传资源归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概念。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强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2017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原国家卫计委规定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事项,并提出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聘请生物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申请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指出“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出境监管的技术需求
为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避免其非法流向境外,海关口岸监管的重点在于对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出境的监管。破解口岸对疑似人类遗传物质非法携带的有效识别和快速精准甄别的难题,是海关守护国门、防止我国人类遗传物质非法出境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海关的生物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5.1 口岸精准探测
在口岸查验环节,精准探测伪瞒报、夹藏夹带人类遗传物质非法出境行为,是口岸监管重点之一。私藏夹带的人类遗传物质包装小、种类多样、规格不一,口岸监管需重点关注[19]。口岸非介入式查验使用的X光机、CT机等安检设备,还需进一步提升X射线对人类遗传物质等特殊生物资源成像的分辨能力。针对隐匿夹带问题和特殊物品冷链箱运输的特点,可开发非接触式隐匿携带探测装备,以及低温探测装备。将探测技术与智能算法相结合,构建特殊生物资源的非介入式智能探测与拦截体系,实现对人类遗传物质等特殊生物资源在口岸通过货运、邮寄或携带中的准确探测。
5.2 快速精准甄别
口岸在精准探测到疑似人类遗传物质后,需通过基因测序等技术手段鉴定是否为人类遗传物质,或其他物种遗传物质。如为人类遗传物质,需甄别是否属于中国人群的人类遗传物质,真正通过技术把关,防止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出境。
目前实验室测序仍以二代测序为主,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第三代测序技术历经多代次更迭,性能已趋于优化与稳定[20],对比二代测序短读长、操作复杂、耗时长等问题,三代测序利用现代光学、纳米技术等手段,具备了超长读长、无GC偏好、对高度重复等复杂区域准确测序等技术优势。特别是纳米孔测序,无需成像系统与相关设备,极具便携性,可把其测序设备带至任何需要测序的地点[21],如应用于口岸,这也将为口岸快速鉴定出境人类遗传物质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将基因测序结果与我国不同人群、不同民族的人类遗传数据比对,是精准甄别所截获人类遗传物质是否属于我国人类遗传物质的关键。DNA标记可直接反映核酸水平的遗传变异,其中单核苷酸多态性(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SNP)在全基因组范围内广泛分布,是一种具有高度稳定性的遗传学标记,代表不同个体间最大的遗传差异。以我国不同民族人群的SNP位点信息构建遗传信息数据库,将为精准甄别人类遗传物质的人群归属奠定重要基础。
6 结语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面临着管理链条长、涉及范围不断延展等新挑战,国家多个部门已根据分工,针对不同事项和环节实施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监管作为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一环,需要更加快速精准的技术手段,为口岸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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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23YFC2605803)
第一作者:郭铮蕾(1982—),女,汉族,北京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检验检疫研究工作,E-mail: 30674272@qq.com
1.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 100026
2. 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 050051
3. 浙江迪谱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 311121
1.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Customs, Beijing 100026
2. Shijiazhuang Customs District P.R.China, Shijiazhuang 050051
3. Zhejiang Digena Diagnostic Technology Co., Ltd., Hangzhou 311121
表1 我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
Table 1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anagement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 China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实施时间 | 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内容 |
1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2015年 |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 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2019年 | 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相关行为活动实施的行政许可管理的法律依据.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2021年 | 明确“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2021年 | 规定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保障方面内容, 对采集、保藏、利用及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提出具体要求.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年 | 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 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2021年 | 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安全. |
7 |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 2022年 | 明确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五项科技伦理原则, 明确政府部门、创新主体、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明确科技伦理审查范围和要求, 提出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措施,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要求. |
8 |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2023年 | 开展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开展研究活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伦理审查. |
9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23年 | 明确中央和地方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 在行政许可、备案、安全审查等各个环节完善了程序性规定.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2025年 |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 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 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
表2 国际组织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发表的公约、宣言及部分国家制定的法规
Table 2 Conventions and declarations on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ssued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enacted by some countries
国际组织或国家 | 声明或法规名称 | 实施时间 | 法律法规概要 |
联合国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2年 | 提出建立公平合理的遗传资源共享原则, 包括出于商业利益的遗传资源利用. |
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 | 《关于遗传资源研究行为正当的宣言》 | 1996年 | 禁止以报酬形式吸引任何人、家庭及种群参与遗传研究.研究人员可就技术转让、地区培训、成立合资企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及信息、建设基础设施、补贴以及专利费用于人道主义用途的比例同参与研究的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或种群达成协议. |
《关于DNA取样: 控制和获取的声明》 | 1997年 | 在遗传学研究中收集和分享样本的若干伦理问题. | |
《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 | 2003年 | 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坚持国际人权规范、尊重参与者的价值、传统、文化和人格,坚持人类尊严和自由; 在采集、储存和使用人类遗传资源过程中, 尊重受试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尊重受试者的隐私; 需要对人体进行研究时, 应事先进行伦理审查; 受试者有随时退出参与研究的权利和自由等. |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 1998年 | 在采集、处理、使用和保存人类基因数据、蛋白质数据及提取数据的生物标本方面确保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 | 2003年 | 人类基因数据采集工作遵循自愿原则, 被采集者必须事先得到充分的信息并能自由决定是否同意; 在处理人类基因数据时要尊重人的隐私权, 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个人信息; 在保存人类基因数据时要恰当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应用人类基因数据时, 要保证恰当的用途, 并做到利益共享. |
美国 | 《基因专利核查和实用性评价的指导性规范》 | 2001年 | 从事基因研发工作的人员在未得到真正确认其实际工作结果时, 不得申请相关专利. |
《统一生物材料移转合约》 | 1995年 | 针对生物材料的转移所制定的合约, 包括合同术语、使合同成立的主体条件, 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 |
《大学示范合同》 | 1988年 | 美国大学围绕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而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转移活动进行规制和约束的制式合同, 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转移全过程进行规范界定, 并以合约的形式加以约束. | |
欧盟 | 98/44/EC》 | 1998年 | 罗马条约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欧盟指令, 协调统一欧盟各成员国专利法中对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不同规定. |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 2006年 | 规定可以授予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 基因序列的专利申请要求等. |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2018年 | 约束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欧盟成员国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 基因数据被列为个人敏感数据. | |
英国 | 《人体组织法》 | 2006年 | 获取、储存、使用人体组织的知情同意规则; 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协作事项、年报制度、生物样本的保藏等. |
《人体组织 (人体应用质量和安全) 条例》 | 2007年 | 获取、测试、处理、进口/出口和分销干细胞的机构实体必须获得人体组织管理局(HTA)许可或与已获得HTA许可证的机构签订第三方协议. | |
《英国生物样本库伦理和监管框架》 | 2003年 | 从志愿者、研究者、社会三方面, 对生物样本库进行规范, 包括志愿者招募、知情同意、隐私保护; 生物样本和数据的管理和共享; 明确职责、伦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2018年 | 英国生物银行进行数据处理的依据, 规定生物银行有权采集和储存个体信息, 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访问个人数据. | |
德国 | 《遗传基因技术法》 | 1990年 | 保护人类健康, 保护动植物和环境避免因基因技术及产品遭受危险; 为基因技术在科学技术上研究、发展和使用的可能性提供法律空间. |
澳大利亚 | 《基因技术法》 | 2000年 | 通过鉴定基因技术产生的风险以及通过与转基因组织有关的风险管理, 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保障环境. |
表2(续)
表3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主要监管事项和监管范围
Table 3 Major matters and main scope of supervis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 China
监管方式 | 审批 | 备案 | 登记 | ||||
监管行为 | 采集 | 保藏 |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 | 出境 |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 信息 (对外提供/开放使用) | 申报登记 |
监管范围 | 1.重要遗传家系: 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群体, 且该群体中患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成员涉及三代或者三代以上. | 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活动. |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 为获得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 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材料出境. |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 单位或个人在发现重要遗传家系或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时, 应及时主动向科技部申报登记. |
4.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
2.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 在隔离或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 并具有特殊体质特征或在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划分依据. | |||||||
3.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3000例的采集活动. |